交通新规,这项交通运输新规已正式施行,划重点

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

交通新规,这项交通运输新规已正式施行,划重点

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昨日(4月1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已正式

《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下面划重点啦

01

■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02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03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维护网络数据安全,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04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确保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05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车内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正常,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三)随车配备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小微型客车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技术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务体系,租赁小微型客车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救援、换车服务;

(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七)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程计时,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押金和预付资金。

06

■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持其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承租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持实际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上路行驶期间,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三)按照操作规范驾驶租赁小微型客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四)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质,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妥善保管租赁小微型客车,未经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六)租赁期间租赁小微型客车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07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08

租赁小微型客车按照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来源: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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