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保护,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实施:进入“十年休渔”的长江如何共抓大保护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实施为主题,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保护。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保护,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实施:进入“十年休渔”的长江如何共抓大保护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标志性工程。2021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实施。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保护,长江保护法3月1日起实施:进入“十年休渔”的长江如何共抓大保护

一方面,长江“病了”,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另一方面,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人口和经济总量均超过全国的40%,又迫切需要大发展。

长江保护法旨在保护长江资源,但同时也有一种观点:如果忽视发展,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如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推进?

“十年”今朝启动

日前,公安部印发工作方案,部署沿江10省市和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

河道采砂关系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实施长江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2020年,沿江和长航公安机关共侦破非法采砂案件13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余名。

在新闻发布会上,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介绍,长江保护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非法采砂除没收违法活动船舶外,从过去的最高罚款30万元,提高到处货值金额20倍以下或者最高200万元罚款,极大增强了法律震慑力,解决了实践中非法采砂成本低、利润高、法律责任偏轻的问题。

他还介绍,将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同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规划实施,严格实施许可制度。

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介绍,下一步,将健全水产品合法来源凭证制度,落实水产品加工、经营环节进货查验要求,严禁采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聚焦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电商平台等市场主体,严厉打击以长江野生鱼、长江江鲜等为噱头的营销活动。

强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是长江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告诉记者,该法授权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要求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要求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新模式

保护长江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更体现在沿江产业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长江保护法的定位,首先是一部生态环境的保护法,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建立健全一系列硬约束机制,强化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流域内的各类生产生活和开发建设活动。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也介绍,长江保护法要求产业布局结构应当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系统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明确了“四个禁止”。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防止风险。对于已经建成的与生态环保要求不符合的小水电项目,要求地方政府实行分类整改和逐步退出。

“同时,注重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在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等方面规定了许多支持、保障措施,以促进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长江流域科学、绿色、高质量发展。”杨合庆说。

长江保护法确立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在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促进社会利用发展格局、城镇发展格局、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指出,凡是在长江流域进行的国土空间开发活动,必须符合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并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来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协调保护与发展,需要一些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组长王善成说,要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引导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

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通过率先在长江经济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探索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破解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的现实难题。”王善成说。

魏莉华则指出,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长江保护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

“鼓励社会投资,我们就要找到营利点,即怎么样通过生态保护修复来挣钱,社会资金就可以很好的被引导进来进行生态修复。”她说。

对黄河保护立法的启示

长江保护法是首部流域立法,对以后的流域立法有什么重要意义?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介绍,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工作。

王凤春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把相关流域立法首先定位为保护法,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首要位置。

于文轩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长江保护法》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这种贯彻始终的绿色发展理念,应成为流域治理的基本遵循。

“流域治理涉及诸多地区、诸多领域和诸多方面,这就要求流域保护立法特别重视协同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长江保护法在这一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努力,不仅明确规定了流域协调机制,而且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地方协作机制,从各个方面确保协同机制的顺畅运行。”于文轩说。

事实上,未来的黄河保护法并不必然“模仿”长江保护法。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近日表示,黄河流域立法需要解决的流域问题、利益关系、价值导向等,需要在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找准立法需求、合理确定立法目标任务,切不可照搬长江保护法。

于文轩还认为,对于流域保护这样的事业,有效的管理措施至关重要。长江保护法从流域保护的现实需要出发,在法律机制、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等层面就长江保护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的一些规定较为详尽,也有一些条款限于立法位阶等原因而未能作出细致的规定,但在这些方面也提供了框架下的指引,为后续的实施性立法和法律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进一步的流域治理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这一经验值得借鉴和吸收。”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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