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在床上啪啪,为什么女性强奸男性很难认定?

第一男女在床上啪啪、“女性强奸男性”超出了强奸的原有内涵。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强奸的“奸”字,左边是个“女”字,右边是个“干”字,如果分开来,从右往左念的话,是什么?这个不需要做过多的解释吧,大家心里都明白,我们的老祖宗在造这个字的时候,就不承认男人可以成为被强奸的对象。

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的不断跃升,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会随之改变,但就目前的情况看,男性仍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

第二、女性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实行主体。

这个传统认知与我所述的第一个观点是一脉相承的,男性既然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那么女性当然也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主体,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男性和女性不同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的。男人们不要感觉到委屈,真正感到委屈的是女性才对。

当然,在刑法上,女性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的,比如女性帮助男性强奸他人的,女性就是强奸罪的帮助犯;成年女性教唆未满14周岁的男性强奸他人的,女性就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单独成立强奸罪。

第三、那么,男性被女性“强奸”了怎么办?

为了解决刑法中存在的这个“bug”,刑法专门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拿掉了“妇女”两个字,大家不要小瞧了这个修改,就是因为有了这个修改,虽然法律仍不承认女性“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男性的女人,将构成这个全新的罪名:强制猥亵罪。这一下,男人们是否感觉到“平衡啦”!

刑法的这个修改,会使得一部分男女发生的案例变得扑朔迷离,比如,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一个50岁的富婆和一个20岁的小鲜肉酒后到酒店开房,第二天,二人发现对方后,同时从床上跳起来,富婆指控小鲜肉强奸,小鲜肉指控富婆猥亵,你们该如何评价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小鲜肉违背了富婆的意志性侵了富婆,还是富婆违背了小鲜肉的意志猥亵了小鲜肉?

是不是懂点法律还是挺有意思的?

你会为爱情,性行为吗?

性爱,是男女情侣之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有些是真心相爱,身心愉悦的性交,而有些人则是欺骗感情和滥交,而题主这个提问是为了爱情是否拒绝婚前性行为?说明这里是不存在欺骗感情的概率了,只有真情相爱的男女情侣。我认为呢,既然有了相亲相爱的人,为何要拒绝婚前性行为呢?两情相悦,发生性行为,更能促进两人的感情。

男女在床上啪啪,为什么女性强奸男性很难认定?

我读师范时,同宿舍的男生A与学校幼师班的女生B谈恋爱,他们经常在校外过夜,不回宿舍,我们宿舍里的人都很羡慕A,认为A找到了真爱,可还不过半年时间,A失恋了,原因是B又搭上社会上一位有钱的帅哥,当时A很痛苦,B的闺蜜C知道后,经常找A,并给他做思想工作,约几个月后,A竟然喜欢上了C,两人悄悄的恋爱了,并在学校外租了一个房子同居,等我们知道时,他们已经恋爱一段时间了。

原来A和B谈恋爱时,C也悄悄的暗恋上A,但苦于B是闺蜜,所以,C把那份感情埋没在心底,后来知道B抛弃A后,C在做思想工作时,委婉的表露其暗恋A。毕业后,A娶了C,两人生活得很幸福,而B呢,毕业后结了两次婚,结果都失败了。

从这件事,男生A确实是跟两个女生发生过性关系,而且是婚前的性行为,但B只是和A玩玩,没有真感情,最后也就分开了,而C呢,是真正的喜欢A,后来A也喜欢上她,两人发生性关系后,感情越来越深,毕业后,修成正果了,也获得了人生的幸福。假如A和C在师范时没有发生过性关系,我相信他们不会有今天的幸福的。

从他们的这段故事,我还是坚信真正的爱情,在婚前发生性关系,更能促进两人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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