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不是《物权法》中的原文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有关教材在解释孳息归属问题时所用的。现行《物权法》第116条、197条、213条、235条都相应有关于孳息收取、归属的规定,仔细查阅就可以发现,孳息在很多情况下是随被处置的状态而改变归属的。也许这就是所谓的“原物的及于孳息”。
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这句话是什么
这句话是从物权中的所有权属 方面讲的,除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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